【案由】
某市通达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于2001年6月兼并该市另一豪达电器集团公司,并于同年7月3日更名为豪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达公司”)。
原豪达公司已于2000年11月通过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景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域名,由新豪达公司继续使用,并支付了域名使用费。
江苏浩大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大公司”)于2002年7月通过网景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成功注册了域名“”。
在尚未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的情形下,浩大公司网页制作人自行将“浩大”的拼音字母“haoda”设定为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页上传。在操作过程中,又无视计算机屏幕所显示的相关提示,将包含该公司字号、公司简介、产品说明、经理介绍、营销网络等版块的该公司网页,覆盖了豪达公司网页,造成访问豪达公司网址的客户实际浏览的是浩大公司网页内容的后果。
豪达公司与浩大公司交涉未果,遂以浩大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互联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浩大公司错误上传其网页,将豪达公司的网页覆盖,主观上具有故意过错,客观上侵害了豪达公司的经营利益,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豪达公司所受损失额以及浩大公司侵权获利额均难以确定,故本案的赔偿额综合考虑浩大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以及豪达公司网页广告效应受到的损失、网页重制费用、为调查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多种因素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浩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限期提交向豪达公司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由豪达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赔偿豪达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一审判决宣告后,浩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条款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该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条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是具有兜底和包容作用的一般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章中没有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根据该条款的原则处理。这样做,既符合法律立法宗旨,也适应现实生活对我们提出的迫切要求。所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并非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
就本案而言,豪达公司与浩大公司各自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展示本企业形象及产品等,其目的在于利用互联网优势,在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和客户群中,以尽可能少的投入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建立起竞争优势。这种合法的竞争手段和营销方式,应受法律保护。
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客观上使豪达公司丧失网上交易机会和客户,妨碍了豪达公司通过网络进行经营、宣传和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竞争优势。相反,浩大公司却因此不正当地获取了豪达公司网上交易空间,增加了该公司的网上交易机会和客户访问量,扩大了业务宣传,增强了竞争优势,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豪达公司的经营利益,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
因此,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由】某市通达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于2001年6月兼并该市另一豪达电器集团公司,并于同年7月3日更名为豪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达公司”)。原豪达公司已于2000年11月通过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景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域名,由新豪达公司继续使用,并支付了域名使用费。江苏浩大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大公司”)于2002年7月通过网景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成功注册了域名“”。在尚未取得用户名和密码的情形下,浩大公司网页制作人自行将“浩大”的拼音字母“haoda”设定为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页上传。在操作过程中,又无视计算机屏幕所显示的相关提示,将包含该公司字号、公司简介、产品说明、经理介绍、营销网络等版块的该公司网页,覆盖了豪达公司网页,造成访问豪达公司网址的客户实际浏览的是浩大公司网页内容的后果。豪达公司与浩大公司交涉未果,遂以浩大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互联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法院判决】法院一审认为,浩大公司错误上传其网页,将豪达公司的网页覆盖,主观上具有故意过错,客观上侵害了豪达公司的经营利益,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豪达公司所受损失额以及浩大公司侵权获利额均难以确定,故本案的赔偿额综合考虑浩大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以及豪达公司网页广告效应受到的损失、网页重制费用、为调查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多种因素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浩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限期提交向豪达公司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由豪达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赔偿豪达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元。一审判决宣告后,浩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条款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该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条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是具有兜底和包容作用的一般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章中没有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根据该条款的原则处理。这样做,既符合法律立法宗旨,也适应现实生活对我们提出的迫切要求。所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并非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就本案而言,豪达公司与浩大公司各自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展示本企业形象及产品等,其目的在于利用互联网优势,在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和客户群中,以尽可能少的投入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建立起竞争优势。这种合法的竞争手段和营销方式,应受法律保护。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客观上使豪达公司丧失网上交易机会和客户,妨碍了豪达公司通过网络进行经营、宣传和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竞争优势。相反,浩大公司却因此不正当地获取了豪达公司网上交易空间,增加了该公司的网上交易机会和客户访问量,扩大了业务宣传,增强了竞争优势,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豪达公司的经营利益,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因此,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文章来源:《电器工业》 网址: http://www.dqgyzz.cn/qikandaodu/2020/1010/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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